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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陽市2014年經濟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公告
    來源:南陽人事考試網 閱讀:1260 次 日期:2014-10-29 15: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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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經濟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于11月1日在南陽城區(qū)進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上午9:00-11:30 專業(yè)知識與實務(初、中級)

    下午14:00-16:30 經濟基礎知識(初、中級)

    二、合并考場考生注意事項

    1、三中考點

    第19考場為合并考場,其中1-10號為財政稅收;13-22號為商業(yè)經濟(15考場1-10號);25-27號為工商管理(10考場1-3號)。

    第34考場為合并考場,其中1-6號為運輸公路;9-11號為保險(30考場1-3號);13-14號為運輸鐵路(35考場1-2號)。

    2、二十三小考點

    第6考場為合并考場,其中1-11號為人力資源;13-18號為郵電經濟(8考場1-6號);21-26號為房地產經濟(11考場1-6號)。

    第15考場為合并考場,其中1-5號為建筑經濟;9-16號為旅游經濟(12考場1-8號)。

    第26考場為合并考場,其中1-9號為運輸公路;13-14號為保險(25考場1-2號);17-18號為運輸鐵路(27考場1-2號);21-27號為人力資源(30考場1-7號)。

    第33考場為合并考場,其中1-9號為郵電經濟;13-19號為房地產經濟(34考場1-7號);21號為旅游經濟(35考場1號);25-29號為建筑經濟(36考場1-5號)。

    特別提醒:本次考試個別考場考生較少,適當進行合并,請有關考生認真查看,按學校及考場門貼標示進入考場入座,不要走錯考場、坐錯位置。(考點具體分布見附表1、附表2)

    三、考場規(guī)則

    1、應考人員在考前30分鐘憑有效期內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準考證進入指定考場,需在考場座次表對應位置簽名確認,入座后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備查對。

    2、考試實行全封閉管理,開考30分鐘后不得入場,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得退場。

    3、應考人員只準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無編輯功能的計算器。不準將通信工具、書本資料等考試禁帶物品帶至考場。考生所帶手提包和考試禁帶物品應放在監(jiān)考人員指定地點,不得堆放在身邊或桌斗里。若發(fā)現考生將通訊工具帶入座位者,視為作弊。

    4、考試開始后,考生必須在試卷、答題卡規(guī)定位置準確填寫(涂)自己姓名、準考證號、科目代碼等信息,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記,如信息填涂有誤,須報請監(jiān)考人員處理,否則試卷按零分處理。

    5、應考人員坐錯考場或座號的,試卷按零分處理。

    6、應考人員應用黑色墨水筆答題,中途不得更換,更不得使用其它顏色的筆,否則試卷作廢(需用鉛筆填涂的除外)。答案寫在草稿紙上無效。

    7、應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安靜,不許說話、喧嘩、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嚴禁抄襲和互相抄襲??己蠼洐z測確定為雷同試卷的考生均按人社部12號令規(guī)定取消成績。

    8、應考人員應自覺服從管理,接受監(jiān)考、巡視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不得無理取鬧,不得辱罵威脅、報復監(jiān)考、巡視和場外考試工作人員。

    9、考試結束后,考生須交齊試卷、答題紙或答題卡、草稿紙后并在座次表對應位置上再次簽字確認,經監(jiān)考老師清點無誤后方可領取身份證離開考場。如果將試卷、答題紙或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四、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社部12號令摘要)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guī)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fā)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第(三)至第(八)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fā)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yè)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附件一:三中考場分布圖

    附件二:二十三小考場分布圖

    更多信息請查看職業(yè)資格考試網

    更多信息請查看2025年經濟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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