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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考試湖北省湖北大學考點參考須知
    來源:湖北大學 閱讀:1154 次 日期:2016-12-16 10:52:28
    溫馨提示:易賢網小編為您整理了“2017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考試湖北省湖北大學考點參考須知”,方便廣大網友查閱!

    一、考試時間及考場安排

    1.考試時間

    日期 時間 12月24日 12月25日 12月26日
    8:30-11:30 思想政治理論 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 業(yè)務課一 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
    14:00-17:00 外國語 業(yè)務課二

    2.考場安排

    (1)考場地點:教3、教4

    (2)考風考紀舉報電話:027-88663060

    (3)具體考場安排可于12月23日9:00后在教3、教4門口查看。

    二、注意事項

    1.考生憑本人準考證、二代居民身份證入場,考生應注意保管好本人二代身份證,無二代身份證的考生不能進考場參加考試。

    2.考生進考場前須接受金屬探測器安檢,請?zhí)崆暗竭_考點,以免影響考試。

    (1)各科開考前70分鐘(7:20/12:50),考生憑準考證、二代身份證在考區(qū)大樓門口進行身份驗證,進入待考區(qū)。

    (2)各科開考前60分鐘(7:30/13:00),已通過身份驗證的考生進入考點大樓,在考場門口接受安檢。

    (3)由于使用金屬探測器實行安檢,考生盡量不要攜帶、穿著金屬質地的物品、服裝(含錢包、鑰匙、硬幣等,女生盡量不要佩戴含有金屬成分的手鐲、項鏈、發(fā)夾等物品),以免延誤安檢時間。

    3.考生遲到15分鐘后(以考場大樓正門警戒線為界)不準進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

    4.考場統(tǒng)一配備文具和計時掛鐘,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文字資料、文具和計時用具(如手表、手機等)入場。可使用不帶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計算器的考試科目見本人準考證。

    5.考生應按規(guī)定在指定的位置準確、清楚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并按要求在統(tǒng)考科目答題卡指定位置粘貼條形碼。

    (1)考生信息條形碼(由監(jiān)考員分發(fā)):有2張答題卡的科目,每張答題卡都要粘貼考生信息條形碼。

    (2)試卷條形碼(試題冊首頁):一題多卷的科目試題冊首頁有卷型條形碼的科目,答題前應取下1張粘貼在答題卡的指定位置。

    凡漏貼條形碼,漏填、錯填姓名、準考證號或填寫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將作為無效答卷處理。

    湖北大學研究生院

    2016年12月16日

    解讀《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試的相關條款

    1、刑九解讀鏈接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3號令《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二章 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易賢網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和咨詢回復僅供參考,敬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詢?yōu)闇剩?/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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